DOA(设计机构批准书)取证条件详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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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A(设计机构批准书)取证条件详解
依据:CCAR-21-R5 / AP-21-18 / AP-21-AA-2023-11R1 / AP-21-11R2 / CCAR-92
AP-21-18《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》(民航规〔2026〕9 号),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。这份文件的出台,标志着我国民用航空设计机构监管从”产品导向”全面转向”能力导向”——设计机构许可证(DOA, Design Organisation Approval) 正式成为型号合格证(TC)、补充型号合格证(STC)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(CTSOA)等设计批准的前置门槛。对航空制造企业、eVTOL 厂商及机载设备供应商而言,能否取得 DOA,已经成为能否启动后续设计批准项目的”第一道闸门”。一、基本申请条件
申请 DOA 须同时满足法人资格、经营场所、设计能力三项基本要求。
1. 法人资格要求
- 合法注册的法人
- 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
- 营业执照 / 法人登记证书
- 组织机构代码证
2. 经营场所要求
- 固定经营场所
- 设施满足设计需求
- 工作环境符合标准
- 场地证明文件
3. 设计能力要求
- 相应设计能力证明
-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
- 设计经验积累
- 技术储备说明
二、DAS 设计保证系统(核心)
DOA 审定的实质,是对设计机构设计保证系统(Design Assurance System,DAS) 的审查。依据 CCAR-21-R5 第 21.473 条及 AP-21-AA-2023-11R1 附录 D,DAS 须落实三大职能——这是 DOA 取证的核心。
2.1 三大职能的定位
| 职能 | 核心职责 | 体系要素 |
|---|---|---|
| 设计职能 | 在产品研制过程中贯彻适航要求,开展型号设计及其更改;生成型号设计资料,支持生成符合性验证资料;为保证运行阶段的持续适航提供技术方案 | 依据 ARP 4754A 等标准建立研制体系 / 研制流程 |
| 适航职能 | 明确适用的规章、环境保护及运行要求;参与符合性验证并生成符合性验证资料;核查提交局方的符合性声明;向局方表明符合性;履行局方授予的权利 | 常设的适航部门 + 适航经理 + CVE |
| 独立监督职能 | 监督审核设计保证手册及相关程序的符合性;监督审核 DAS 运行的有效性;向责任经理和局方报告独立监督结果,跟踪责任部门整改落实 | 独立监督职能负责人 + 审核人员 |
三大职能相互独立、又相互衔接:设计职能负责”做”、适航职能负责”查”、独立监督职能负责”审”,形成完整的 PDCA 闭环。
2.2 DOA 的两类划分
依据 AP-21-18,DOA 分为两类,匹配不同的 DAS 建设深度:
- 第一类 DOA:适用于申请 / 持有运输类航空器、涡轮航空发动机、变距螺旋桨 TC/STC 的设计机构,必须建立包含安全管理要素(SMS)的完整设计保证系统。
- 第二类 DOA:适用于 1360 kg 及以下民用航空器、活塞发动机、螺旋桨、遥控台(站)及 CTSOA 持证单位,可采用简化版设计保证系统。
2.3 关键程序文件
DAS 必须以设计保证手册(Design Assurance Manual) 为纲领性文件进行显性化。手册需覆盖:组织机构、职责、程序、资源(人员、设施、设备、供应商等),并通过 DOA 符合性检查单逐项证明符合 CCAR-21 部及附录 D 要求。局方通过审查手册的”文文相符 / 文实相符”评估 DAS 符合性,最终以批准手册作为批准 DAS 的标志。
三、人员资质要求
DAS 的人员设置是局方审查的另一核心,主要包括”三大经理 + 授权人员 + 技术人员“三个层级。
3.1 管理人员(三大经理)
依据 AP-21-AA-2023-11R1 与 AP-21-18,DAS 须任命以下三类管理人员,且均需满足3 年以上相关经验及局方培训合格等硬性要求:
| 岗位 | 任命要求 | 培训要求 |
|---|---|---|
| 责任经理(Accountable Manager) | 强制设立 | 参加局方”高管班”(适航审定持证人高级管理人员初始和持续培训课程) |
| 适航经理(Airworthiness Manager) | 强制设立 | 同上 |
| 独立监督职能负责人 | 强制设立 | 同上 |
| 安全经理 | 第一类 DOA 额外要求 | 同上 |
3.2 授权人员(CVE)
符合性核查工程师(Compliance Verification Engineer,简称 CVE) 是 DAS 中的重要授权人员,主要承担以下职责:
- 结合型号设计目标及预期的运行环境,明确型号设计及其更改适用的适航规章、环境保护和设计有关的运行要求,形成审定基础建议;
- 参与型号设计及其更改对适航规章、环境保护和运行要求的符合性验证,生成符合性验证资料;
- 对所有符合性验证资料开展独立的适航符合性核查;
- 向审查方表明型号设计及其更改对适用的适航规章、环境保护以及运行要求的符合性。
CVE 的设置情况,将直接决定局方在具体设计批准项目中的介入程度,以及局方对设计机构的授权范围。
3.3 制造符合性检查人员(无人机专项)
依据 AP-21-AA-2022-71,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项目,DAS 须额外配备制造符合性检查人员——这是 DAS 指定的、对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的相应人员,与 CVE 一样属于 DAS 授权人员。
3.4 工程技术人员
- 专业覆盖完整:结构 / 强度设计、动力装置、电子电气、软件、适航工程等专业齐全;
- 数量充足:与拟开展的设计活动规模相匹配;
- 培训到位:需持续接受适航法规、研制流程的继续教育。
四、设施资源条件
DOA 申请机构须具备与设计活动相匹配的基础设施条件。
4.1 设计软件 / 工具
- CAD/CAE 工具:合法授权、版本受控、配置管理;
- 设计分析软件:结构分析(有限元)、气动分析、飞控仿真等;
- 工具校验:定期校验记录完整。
4.2 试验设备 / 设施
- 试验设备:满足试验需求、运行状态良好、精度合规;
- 环境设施:温度 / 湿度控制、防磁防静电、消防设施齐备;
- 设备管理:设备台账、送检 / 校准计划、量值溯源记录完整。
4.3 技术资料 / 供应商
- 技术资料:适航规章完整获取、相关工业标准齐全、CTSO 标准及时获取;
- 供应商管理:合格供应商名录、供应商过程控制、外协过程控制。
五、申请审批流程
依据 AP-21-18,DOA 取证共分为六个步骤:
申请书 · 法人证明 · 营业执照 · DAS 手册 · 人员资质 · 资源清单
形式审查 · 材料完整性核验 · 受理决定 · 5 个工作日内反馈补正要求
DAS 手册审查 · 程序文件审查 · 人员资质审查 · 资源评估 · 资料完整性
DAS 有效性 · 设施现场检查 · 人员面谈 · 过程模拟 · 不符合项记录
申请人提交纠正措施答复 · 局方验证整改有效性 · 关闭所有不符合项 · 局方审议审查报告 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 DOA 证书
年度监督审查 · 人员变动管理 · 能力清单更新 · 授权范围监控 · 整改验证
六、持续监督要求
DOA 并非”一劳永逸”。依据 AP-21-18,局方将实施以 24 个月为一个周期的计划性监督,并视情开展非计划性监督(如发现违规、产品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等)。
6.1 监督覆盖范围
- 设计机构内部;
- 供应商处;
- 重点检查 DAS 运行有效性、不符合项整改情况。
6.2 不符合项分类与处置
| 类别 | 典型情形 | 整改期限 |
|---|---|---|
| 一类问题 | 伪造文件、未任命责任经理 | 21 个工作日内整改 |
| 二类问题 | 其他一般性不符合项 | 3 个月内整改,逾期未改将暂停或撤销 DOA |
6.3 证书有效期与延续
- DOA 有效期 2 年;
- 须在到期前 3 个月申请延续;
- 延续审查重点核查周期内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。
6.4 重大变更管理
出现以下情形须向局方报告并申请变更:
- 责任经理 / 适航经理 / 独立监督负责人调整;
- 组织机构重大调整;
- 能力清单变更;
- 质量体系改版。
七、重要时间节点
| 时间 | 节点 | 影响 |
|---|---|---|
| 2025 年 6 月 25 日 | AP-21-18《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》(民航规〔2026〕9 号)正式下发 | 制度层面首次确立 DOA 制度 |
| 2026 年 7 月 1 日 | AP-21-18 正式生效 | DOA 成为 TC / STC 申请强制前置条件,新型别航空器取证必须先取得 DOA |
| 2026.7.1 – 2027.7.1 | 过渡期 | 已申请但尚未取得 TC / STC / CTSOA 的设计机构,可在未取得 DOA 的情况下获得相关设计批准(须满足原程序 DAS 适用要求) |
| 2027 年 7 月 1 日 | 过渡期结束 | 2027.7.1 后申请 TC / STC / CTSOA 时,须已持有相应 DOA |
八、DOA 的核心价值
对设计机构而言,取得 DOA 不仅意味着”拿到了 TC 的入场券”,更将带来以下实质性权利与效率提升:
| 价值维度 | 具体体现 |
|---|---|
| 授权范围扩展 | DOA 持有人在授权范围内可自行批准设计小改、未构成大改的修理设计,以及试验飞行特许飞行证技术资料 |
| 局方介入降低 | 局方仅对高风险项目开展保留审查,常规项目可由 DAS 自行核查 |
| 审查周期缩短 | CVE 出具的验证资料可被局方直接采信,无需重复审查 |
| 持续合规保障 | 体系化运行降低设计更改通道受限风险,为持续型号合格证管理奠定基础 |
| 国际互认基础 | 体系对标 EASA DOA / FAA CDO 理念,便于国际合作与证件互认 |
结语
DOA 制度将”先建体系、再拿证件”写进了中国民航规章,对认真做适航的企业是利好,对想抄近路的则是紧箍咒。
DOA → TC → POA → AC → 登记 → OC + 操控员执照 + 空域审批对于准备进入无人机、eVTOL 及机载设备领域的设计机构,2027 年 7 月 1 日是不可错过的红线日期。建议立即对照 AP-21-18 附录 D 的 DAS 要求开展差距分析,识别人员、流程、文件上的缺口,制定补正计划,争取在过渡期结束前完成 DOA 取证。
附:本文涉及的规章文件清单
| 编号 | 名称 | 性质 |
|---|---|---|
| CCAR-21-R5 |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| 部规章 |
| AP-21-18 | 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(民航规〔2026〕9 号) | 规范性文件(2026 新设) |
| AP-21-AA-2023-11R1 |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(含 DAS 三大职能定义) | 程序文件 |
| AP-21-11R2 |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(2026 修订) | 程序文件 |
| AP-21-31R3 | 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(POA) | 程序文件 |
| AP-21-14R3 |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(STC/MDA) | 程序文件 |
| AP-21-12R1 |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(CTSOA,改为纯设计批准) | 程序文件 |
| AP-21-33R1 | 无生产机构许可证生产的监管程序 | 程序文件 |
| AP-21-52R1 | 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(AAC-038) | 程序文件 |
| AP-45-01R6 |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 | 程序文件 |
| AP-21-AA-2022-71 |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 | 程序文件 |
| CCAR-92 |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| 部规章 |
本文基于 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新版《民用航空法》及配套规范性文件整理,供科普与适航规划参考。具体以局方最新文件及审查要求为准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