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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A(设计机构批准书)取证条件详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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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A(设计机构批准书)取证条件详解

DOA(设计机构批准书)取证条件详解

依据:CCAR-21-R5 / AP-21-18 / AP-21-AA-2023-11R1 / AP-21-11R2 / CCAR-92

2026 年 6 月 25 日,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式印发 AP-21-18《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》(民航规〔2026〕9 号),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。这份文件的出台,标志着我国民用航空设计机构监管从”产品导向”全面转向”能力导向”——设计机构许可证(DOA, Design Organisation Approval) 正式成为型号合格证(TC)、补充型号合格证(STC)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(CTSOA)等设计批准的前置门槛。对航空制造企业、eVTOL 厂商及机载设备供应商而言,能否取得 DOA,已经成为能否启动后续设计批准项目的”第一道闸门”。

一、基本申请条件

申请 DOA 须同时满足法人资格、经营场所、设计能力三项基本要求。

1. 法人资格要求

  • 合法注册的法人
  • 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
  • 营业执照 / 法人登记证书
  • 组织机构代码证

2. 经营场所要求

  • 固定经营场所
  • 设施满足设计需求
  • 工作环境符合标准
  • 场地证明文件

3. 设计能力要求

  • 相应设计能力证明
  •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
  • 设计经验积累
  • 技术储备说明

二、DAS 设计保证系统(核心)

DOA 审定的实质,是对设计机构设计保证系统(Design Assurance System,DAS) 的审查。依据 CCAR-21-R5 第 21.473 条及 AP-21-AA-2023-11R1 附录 D,DAS 须落实三大职能——这是 DOA 取证的核心。

2.1 三大职能的定位

职能 核心职责 体系要素
设计职能 在产品研制过程中贯彻适航要求,开展型号设计及其更改;生成型号设计资料,支持生成符合性验证资料;为保证运行阶段的持续适航提供技术方案 依据 ARP 4754A 等标准建立研制体系 / 研制流程
适航职能 明确适用的规章、环境保护及运行要求;参与符合性验证并生成符合性验证资料;核查提交局方的符合性声明;向局方表明符合性;履行局方授予的权利 常设的适航部门 + 适航经理 + CVE
独立监督职能 监督审核设计保证手册及相关程序的符合性;监督审核 DAS 运行的有效性;向责任经理和局方报告独立监督结果,跟踪责任部门整改落实 独立监督职能负责人 + 审核人员

三大职能相互独立、又相互衔接:设计职能负责”做”、适航职能负责”查”、独立监督职能负责”审”,形成完整的 PDCA 闭环。

2.2 DOA 的两类划分

依据 AP-21-18,DOA 分为两类,匹配不同的 DAS 建设深度:

  • 第一类 DOA:适用于申请 / 持有运输类航空器、涡轮航空发动机、变距螺旋桨 TC/STC 的设计机构,必须建立包含安全管理要素(SMS)的完整设计保证系统
  • 第二类 DOA:适用于 1360 kg 及以下民用航空器、活塞发动机、螺旋桨、遥控台(站)及 CTSOA 持证单位,可采用简化版设计保证系统

2.3 关键程序文件

DAS 必须以设计保证手册(Design Assurance Manual) 为纲领性文件进行显性化。手册需覆盖:组织机构、职责、程序、资源(人员、设施、设备、供应商等),并通过 DOA 符合性检查单逐项证明符合 CCAR-21 部及附录 D 要求。局方通过审查手册的”文文相符 / 文实相符”评估 DAS 符合性,最终以批准手册作为批准 DAS 的标志。

三、人员资质要求

DAS 的人员设置是局方审查的另一核心,主要包括”三大经理 + 授权人员 + 技术人员“三个层级。

3.1 管理人员(三大经理)

依据 AP-21-AA-2023-11R1 与 AP-21-18,DAS 须任命以下三类管理人员,且均需满足3 年以上相关经验局方培训合格等硬性要求:

岗位 任命要求 培训要求
责任经理(Accountable Manager) 强制设立 参加局方”高管班”(适航审定持证人高级管理人员初始和持续培训课程)
适航经理(Airworthiness Manager) 强制设立 同上
独立监督职能负责人 强制设立 同上
安全经理 第一类 DOA 额外要求 同上
注:AP-21-18 虽未强制要求设置”设计职能负责人”,但若设计机构设有此类管理人员,其人员调整亦属 DAS “重大”变更。

3.2 授权人员(CVE)

符合性核查工程师(Compliance Verification Engineer,简称 CVE) 是 DAS 中的重要授权人员,主要承担以下职责:

  • 结合型号设计目标及预期的运行环境,明确型号设计及其更改适用的适航规章、环境保护和设计有关的运行要求,形成审定基础建议;
  • 参与型号设计及其更改对适航规章、环境保护和运行要求的符合性验证,生成符合性验证资料;
  • 对所有符合性验证资料开展独立的适航符合性核查
  • 向审查方表明型号设计及其更改对适用的适航规章、环境保护以及运行要求的符合性。

CVE 的设置情况,将直接决定局方在具体设计批准项目中的介入程度,以及局方对设计机构的授权范围

3.3 制造符合性检查人员(无人机专项)

依据 AP-21-AA-2022-71,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项目,DAS 须额外配备制造符合性检查人员——这是 DAS 指定的、对试验产品和试验装置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的相应人员,与 CVE 一样属于 DAS 授权人员。

3.4 工程技术人员

  • 专业覆盖完整:结构 / 强度设计、动力装置、电子电气、软件、适航工程等专业齐全;
  • 数量充足:与拟开展的设计活动规模相匹配;
  • 培训到位:需持续接受适航法规、研制流程的继续教育。

四、设施资源条件

DOA 申请机构须具备与设计活动相匹配的基础设施条件。

4.1 设计软件 / 工具

  • CAD/CAE 工具:合法授权、版本受控、配置管理;
  • 设计分析软件:结构分析(有限元)、气动分析、飞控仿真等;
  • 工具校验:定期校验记录完整。

4.2 试验设备 / 设施

  • 试验设备:满足试验需求、运行状态良好、精度合规;
  • 环境设施:温度 / 湿度控制、防磁防静电、消防设施齐备;
  • 设备管理:设备台账、送检 / 校准计划、量值溯源记录完整。

4.3 技术资料 / 供应商

  • 技术资料:适航规章完整获取、相关工业标准齐全、CTSO 标准及时获取;
  • 供应商管理:合格供应商名录、供应商过程控制、外协过程控制。

五、申请审批流程

依据 AP-21-18,DOA 取证共分为六个步骤:

Step 1 提交申请

申请书 · 法人证明 · 营业执照 · DAS 手册 · 人员资质 · 资源清单

Step 2 局方受理

形式审查 · 材料完整性核验 · 受理决定 · 5 个工作日内反馈补正要求

Step 3 文件审查

DAS 手册审查 · 程序文件审查 · 人员资质审查 · 资源评估 · 资料完整性

Step 4 现场审查

DAS 有效性 · 设施现场检查 · 人员面谈 · 过程模拟 · 不符合项记录

Step 5 整改 + 颁证

申请人提交纠正措施答复 · 局方验证整改有效性 · 关闭所有不符合项 · 局方审议审查报告 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 DOA 证书

证书由设计机构许可证(主体证件)+ 设计机构许可项目单(附件,注明许可范围)两部分组成。超出范围的设计活动需另行申请项目单变更。
Step 6 持续监督

年度监督审查 · 人员变动管理 · 能力清单更新 · 授权范围监控 · 整改验证

六、持续监督要求

DOA 并非”一劳永逸”。依据 AP-21-18,局方将实施以 24 个月为一个周期的计划性监督,并视情开展非计划性监督(如发现违规、产品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等)。

6.1 监督覆盖范围

  • 设计机构内部;
  • 供应商处;
  • 重点检查 DAS 运行有效性、不符合项整改情况。

6.2 不符合项分类与处置

类别 典型情形 整改期限
一类问题 伪造文件、未任命责任经理 21 个工作日内整改
二类问题 其他一般性不符合项 3 个月内整改,逾期未改将暂停或撤销 DOA

6.3 证书有效期与延续

  • DOA 有效期 2 年
  • 须在到期前 3 个月申请延续;
  • 延续审查重点核查周期内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。

6.4 重大变更管理

出现以下情形须向局方报告并申请变更:

  • 责任经理 / 适航经理 / 独立监督负责人调整;
  • 组织机构重大调整;
  • 能力清单变更;
  • 质量体系改版。

七、重要时间节点

时间 节点 影响
2025 年 6 月 25 日 AP-21-18《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》(民航规〔2026〕9 号)正式下发 制度层面首次确立 DOA 制度
2026 年 7 月 1 日 AP-21-18 正式生效 DOA 成为 TC / STC 申请强制前置条件,新型别航空器取证必须先取得 DOA
2026.7.1 – 2027.7.1 过渡期 已申请但尚未取得 TC / STC / CTSOA 的设计机构,可在未取得 DOA 的情况下获得相关设计批准(须满足原程序 DAS 适用要求)
2027 年 7 月 1 日 过渡期结束 2027.7.1 后申请 TC / STC / CTSOA 时,须已持有相应 DOA
存量主体过渡细则: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取得 TC / STC / CTSOA 的设计机构,若拟进行设计更改活动,应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申请并取得相应 DOA。2027 年 7 月 1 日后,相关设计更改需在获得 DOA 后方可获得批准(申请新型别航空器的除外)。

八、DOA 的核心价值

对设计机构而言,取得 DOA 不仅意味着”拿到了 TC 的入场券”,更将带来以下实质性权利与效率提升:

价值维度 具体体现
授权范围扩展 DOA 持有人在授权范围内可自行批准设计小改、未构成大改的修理设计,以及试验飞行特许飞行证技术资料
局方介入降低 局方仅对高风险项目开展保留审查,常规项目可由 DAS 自行核查
审查周期缩短 CVE 出具的验证资料可被局方直接采信,无需重复审查
持续合规保障 体系化运行降低设计更改通道受限风险,为持续型号合格证管理奠定基础
国际互认基础 体系对标 EASA DOA / FAA CDO 理念,便于国际合作与证件互认

结语

DOA 制度将”先建体系、再拿证件”写进了中国民航规章,对认真做适航的企业是利好,对想抄近路的则是紧箍咒。

完整取证链路:DOA → TC → POA → AC → 登记 → OC + 操控员执照 + 空域审批

对于准备进入无人机、eVTOL 及机载设备领域的设计机构,2027 年 7 月 1 日是不可错过的红线日期。建议立即对照 AP-21-18 附录 D 的 DAS 要求开展差距分析,识别人员、流程、文件上的缺口,制定补正计划,争取在过渡期结束前完成 DOA 取证

附:本文涉及的规章文件清单

编号 名称 性质
CCAR-21-R5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部规章
AP-21-18 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(民航规〔2026〕9 号) 规范性文件(2026 新设)
AP-21-AA-2023-11R1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(含 DAS 三大职能定义) 程序文件
AP-21-11R2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(2026 修订) 程序文件
AP-21-31R3 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(POA) 程序文件
AP-21-14R3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(STC/MDA) 程序文件
AP-21-12R1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(CTSOA,改为纯设计批准) 程序文件
AP-21-33R1 无生产机构许可证生产的监管程序 程序文件
AP-21-52R1 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(AAC-038) 程序文件
AP-45-01R6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 程序文件
AP-21-AA-2022-7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 程序文件
CCAR-9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部规章

本文基于 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新版《民用航空法》及配套规范性文件整理,供科普与适航规划参考。具体以局方最新文件及审查要求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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